内容详情
2025年09月10日
车主未经定损自行修车,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全部维修花费
■ 融媒体记者 徐 强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未经保险公司定损,自行拖走车辆并维修,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全部维修花费?近日,记者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赵某因交通事故自行将车辆送修并单方委托鉴定,其后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赵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派员至现场进行了勘验。但因等待定损及维修时间较长,赵某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便自行将车辆拖至维修厂维修,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其后,赵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自行维修所支出的费用及施救费,保险公司以车辆未经定损、损失金额无法确定为由予以拒赔。
2024年3月,赵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及施救费。保险公司辩称,赵某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定损,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并对维修费金额提出异议,当庭申请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事故发生后,赵某已履行报案义务,保险公司也进行了现场查勘,法院对事故真实性予以确认。
但对于车辆维修费用,法院指出,赵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拖离并自行维修及委托鉴定,且未能提供已实际支付维修费用的有效证据,故对其主张的维修金额难以采信。法院依法准许保险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评估。该机构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认定合理维修费用为1930元。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对赵某所提异议及重新鉴定申请不予采纳。
对于施救费500元,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属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虽对金额及发票关联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法院结合事故发生后赵某实际安排拖车并提交付款凭证等事实,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某车辆维修费1930元、施救费5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有及时勘验、核定损失并赔付的义务。投保人亦应遵循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定损,避免擅自维修或单方委托评估。如对定损结果存有异议,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以合理确定损失金额,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自行维修极易导致索赔金额超出合理范围,可能面临拒赔或部分赔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