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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7日

熊孩子闯祸,学校要不要买单?

■ 融媒体记者 三 木

 

在校园生活中,学生之间的纠纷和意外事件时有发生,责任划分和各方义务的界定成为关键问题。近日,记者通过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校园纠纷案件,该案件深入探讨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时,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各方在校园安全教育中的角色和义务。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李某、赵某原均系某中学初二学生。2024年某周一下午6时许(下午5时40分至6时10分为学生就餐时间),原告在教学楼前空地玩雪,被告李某、赵某看到原告的雪球堆得比较大,遂上前询问能否把雪球给其玩,但遭拒。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二人便将原告的雪球踩坏并跑开。原告追上李某后,将其抱坐在地上,赵某见状便上前推开原告,两人扭打在一起,后原告被赵某抱摔倒地,被告二人返回教室。

该中学巡逻的工作人员看到有学生围在一起,询问相关情况后拨打了120将原告送到医院。后原告将李某及其监护人、赵某及其监护人、该中学诉至法院。审理中,该中学提供教务工作记录、安全会议召开图片、致家长书、班主任工作手册、班级张贴的学生守则照片、安全协议、处分决定等材料,证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李某、赵某因殴打他人被记过处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学生虽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均是初二学生,应当对缠打可能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根据各方的责任划分,原告受伤系赵某将其摔倒所致,故酌定赵某承担50%的责任;李某与赵某一同向原告索要雪球被拒,并率先与原告扭打,故酌定李某承担4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综合本起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以及学校已举证通过多种方式预防与处理突发事件,并在事故后第一时间将李某送医并了解情况,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故某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原告因本起纠纷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赵某、被告李某的监护人分别赔偿50%、40%,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有的家长本能地认为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是当然的责任方,这种认识有误。如本案中学校在发现学生受伤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医,并及时向双方了解情况,日常还通过多种方式预防与处理突发事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应担责。

校园安全不能光靠学校单方力量,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摒弃过于依赖学校教育的心理,主动承担起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与学校一起,共同为孩子铺设一条安全成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