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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3日

“出借银行卡竟成共犯!”

■ 融媒体记者 三 木

 

“出借银行卡竟成共犯!”近日,记者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某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特殊拒执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案件中被执行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通过他人账户转移2000余万元财产,导致3000万元债务无法执行,更令人警醒的是,为张某提供账户协助转移的王某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及张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借款3000万元;张某、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张某、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查明,2020年2月至2022年4月,张某在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采用长期使用王某等人的银行卡接收劳务费用、房租、股东分红等,隐藏、转移财产共计2000余万元,用于家人移民、清偿个人其他债务、投资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等,其中王某帮助张某转移财产250000元,致使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明知张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仍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以张某、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论处。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对“案外人协助拒执行为”定罪追责的典型案例,为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司法实践范本。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明知张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仍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态度,同时也警示其他人,切不可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否则终将受到法律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