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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5日

涟水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引

(2021年5月)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资金救助,以保证该家庭的收入水平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目前全市低保标准是多少?

从2020年7月1日起,城市、农村低保标准为645元/月.人。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哪些?居民如何申请?

从2021年3月1日起,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按照新出台的《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办理,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户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单人保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重特大疾病范围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确定),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申请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常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经办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经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张榜公示等环节,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涉及: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等。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还有: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以上人社部门(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以上材料,主要用于低保经办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综合认定。

三、如何对申请人家庭各类收入进行核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一)信息核对。按照“逢进必核”要求,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依法依规查询核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领、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领、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

(二)入户调查。组织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必要时,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四、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哪些收入应计算在内?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月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至少 12 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 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和按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将其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单位机构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税费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存款及其他财产性收入,一次性安置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等。

(四)转移净收入。指来自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各种转移支付和家庭的其他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离休金、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定期生活费、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20世纪 60 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赡(扶、 抚)养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接受赠予、继承所得,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等。转移性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扶、 抚)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五、存在哪些情形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3.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6.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三)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

(四)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五)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八)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十)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十二)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