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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4日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要求:各企业要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不得乱收费。依据: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批、颁发。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规定: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标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注意事项

 

(一)注意检查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证书是否过期或者是否持证上岗。

(二)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企业培训管理制度、计划、个人档案、考核记录等是否健全、完整、准确、规范。

(三)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情况;注意检查培训机构,依据各省(市、区)物价管理部门培训收费批文,收取费用情况。

(四)注意检查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在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

(五)注意检查证书培训记录。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48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小时;一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32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小时;高危企业新工人培训为72小时,每年再培训20小时;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24小时。

(六)注意检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情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