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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8日

朋友情谊再深 打借条时也要谨慎

2016年6月29日,涟水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时,该案件跟一般的民间借贷并无区别,可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的其中“蹊跷”引起了众人注意。

2013年的9月13日,某乡镇工业办主任汪某找到了该镇某企业主郑某,对郑某说:“我要跟韩某借20万元,可能要你作为担保人。你跟我一起去,给我做个担保。”郑某心想:汪某是工业办主任,以后可能还有很多用得着他的地方。于是就答应汪某,和另一位当事人万某与汪某一起来到韩某的住处。来到韩某家中后,韩某看有两位担保人郑某、万某为汪某作为担保,于是放心的将20万元借给了汪某,但要求汪某出具借条一张。

看要写借条,汪某又动起了脑筋,他把郑某拉到一旁,对郑某说:“这样,你给我写张借条,万某作为担保人,你放心,我是有固定工作的人,这钱我肯定还得上。”不知道是郑某脑子一时糊涂,还是迫于汪某的权威,还是心存一丝侥幸,又或者兄弟情深。反正他就帮汪某把这张欠条写下来了,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没有一丝的疑问。就这样,郑某写了欠条,万某做了担保人,但20万借款却被汪某拿走了。

2016年6月29日,韩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和万某告上法庭。但到开庭时,被告郑某却提出,原告韩某所提出的20万元借款自己一份钱都没看到,更不必说偿还这笔债务了,自己心里一肚子委屈。经过审理发现,真正得到这笔钱的汪某已经因为非法融资正在牢中服刑。汪某因为刑事犯罪入狱后,还债的“重任”就落到了郑某和担保人万某的身上。

本案中,被告郑某向原告韩某借款并已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也已支付20万元款项。至于该笔借款是否直接交付被告郑某问题,只要韩某按照郑某要求或者认可的形式完成交付,则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因此,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归还原告韩某借款20万元,被告万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朋友虽好,可是打借条的时候,还是要注意相关法律,小心谨慎,别等祸从天降时才后悔。

(左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