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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3日

关于启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告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还贷压力,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淮房委〔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启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动范围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尚未结清,在购房地所在行政区域内拥有不超过二套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受理顺序

为平稳有序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对符合我市商转公贷款条件的,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具体如下:

(一)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仅受理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且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申请;

(二)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优先受理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且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前的可继续受理;

(三)2023年4月1日起,优先受理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且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以后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前的可继续受理。

三、办理方式

根据《通知》,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有带押转贷、先清后贷两种,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一)带押转贷。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在以下范围内的,可采取“带押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分别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江苏银行、苏州银行、中信银行、南京银行、浦发银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

(二)先清后贷。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在上述银行范围外的,采取“先清后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