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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5日

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庆国就公益诉讼答记者问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知识宣传(五)

记者:虽然公益诉讼是热词、高频词,但是普通民众还是感觉到陌生,请您先给我们来一个普法,什么是公益诉讼呢?

检察长:公益诉讼,就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其实公益诉讼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抽象,反而与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通俗地说,无处不在,比如你所在的辖区有非法排污没人整顿的现象,比如你在购买物品时发现有过期或者伪劣产品而无人问津,又比如没有执医资格的人违法开诊所,你就可以向相关的部门投诉,如果相关部门不管、不及时管或者随意管,你就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背景?

检察长:背景是一个比较宏观的概念,我觉得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现实原因。近年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相较于其他主体而言,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诸多优势,如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解决举证困难问题;能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具有专业司法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法院进行诉讼,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等等。二是时代所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党中央积极回应社会现实需求,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所需完成的历史使命。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检察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

记者:检察机关以什么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检察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益”的保护。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要经过一个诉前程序。(上)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