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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6日

医疗救助政策

1.省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7类?

各县区对辖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②特困供养人员;③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⑤重点优抚对象;⑥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⑦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2.医疗救助方式有哪些?

(1)资助参合参保。各县区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2)医疗费用补助。各县区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医疗保险(医疗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医疗救助标准是什么?

对省定7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费用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应当达到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以上。门诊和住院救助最高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分别确定。

4.医疗救助形式有哪些?

(1)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救助:救助对象患病在医疗保险(医疗统筹)定点机构就医,首先申明自己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医疗机构在网上同时能查找到名单的,经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均可在该医院实现同步结算,接受救助;

(2)手工结算救助:针对部分暂时没有录入到网络平台的救助对象或经转在外就医的困难群众,无法实现同步结算的可采取手工结算的方法。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在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凭结算单及相关证明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