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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6日

县民政局副局长周进就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暨整治散葬坟墓工作答记者问

问:县政府为什么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整治散葬坟墓工作?

答: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建设美丽乡村要求,县政府适时作出了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整治散葬坟墓的工作部署,并将其列入2018年县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县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探索葬法改革,对零散坟墓碑亭进行搬迁或平拆,兴建一批公墓、骨灰堂,解决部分丧户的骨灰安葬问题,这项工作对有效节约土地资源,推进乡村土地联片开发,保护生态环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因而,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开展散葬坟墓整治已成当务之急,迫在眉睫。

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骨灰乱埋乱葬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问:通过整治散葬坟墓,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骨灰乱埋乱葬问题?

答:多年来,我县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绿色丧葬方式,破除丧事办理中的陈规陋俗,逐步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河海葬和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对选择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生态殡葬居民,可以给予1000元的奖励。但由于受传统殡葬观念的影响,生态葬法一时还很难被大部分群众接受,乱埋滥葬骨灰现象仍然突出,不仅严重浪费土地资源,破坏乡村美丽环境建设,也与倡导绿色、和谐、生态人居环境极不协调。为了切实解决目前骨灰安葬问题,今年县政府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2018年度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各乡镇今年4月10日前至少建成一个公益性公墓,每个公墓以奖代补10万元,至2019年4月10日要实现公益性公墓服务全覆盖,实现骨灰百分之百进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目标。

问:本次整治散葬坟墓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对全县违规的散葬坟墓,一律于2018年4月10日前迁入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无法或不愿迁移的,要就地深埋,不留坟头、碑亭、石墓,恢复地貌。由于我县存量坟墓较大,为保证整治效果,尊重风俗习惯,整治工作按下列方法实施:统一规划,相对集中。现有的石墓集中搬迁至公益性公墓内安置,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可免收土地费用;对碑、亭和水泥坟一律拆除深埋;对现有的散葬土坟愿意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至公益性公墓内的,乡镇(园区、办事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并提供统一的低价墓穴安葬;非基本农田内的坟墓,如不愿搬迁的,平拆深埋后可在原墓址上建1个高度不超过20厘米,面积不超过0.35平方米的卧式碑作为标记;对新火化的骨灰,实现陈列室存放或公益性公墓安葬,确保不再发生新的乱埋乱葬,禁止在公益性公墓以外任何地点新建石墓。

问:对公益性公墓的兴办和管理有何规定?

答:要保证公墓的公益性质,公益性公墓必须由乡镇(园区、办事)或村(居)集体经营,收支纳入“三资”专户管理,严禁招商建设,不得个人承包经营,公墓建设要公开招标。提倡建设卧式墓型,不得建设超标准大墓,单穴墓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墓不超过1.0平方米,每墓单穴售价不超过2500元,每墓双穴不超过4000元(含墓碑、骨灰安放、碑文、瓷像、安放证等基本服务),公墓管理费按每年不超过墓穴(格位)销售价格的2%收取,公墓利润全部用于公墓管理及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乡镇(园区、办事处)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墓型、统一石材、统一售价、统一招标采购。要优先选用低保户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公墓日常管理。

问:对违法违规的公益性公墓怎样处理?

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园区、办事处)对违法违规公墓实施查处。对已有非法建设的经营性公墓依法清理,对农村公益性公墓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乡镇(园区、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要在2018年收回,对已建设但尚未使用的大墓要立即封存并限期拆除,禁止再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墓穴,禁止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禁止在“三资”专户之外设立公墓经营账户,禁止将收益用于公益性公墓经营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支出。没有达到上述整改标准,不享受公益性公墓奖补。